纳税人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种子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生产经营方式生产、销售种子的,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种子生产企业使用自有土地或者租用土地,雇用农民或者雇工育种,将种子经晒干、脱粒、风选等深加工后销售。
(二)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育种并从农户手中取回,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
3.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样,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疫苗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养殖户饲养的畜禽苗,成品运至公司回收后,公司将回收后的成品畜禽进行销售。
纳税人回收、转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这里的“畜禽”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1号)中规定的农产品52).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粮食、马铃薯、油料、豆类、棉、麻、糖料、水果、坚果等作物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中药材的种植与种植。林木、畜禽养殖、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远洋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的企业,其海水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的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须保留以下资料以供日后参考:
(一)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远洋渔业经营者);
(二)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证明(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三)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合同签订的内部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家庭内部承包经营);
(五)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以上分项说明);
(六)如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每年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收入的计算流程和相关账簿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以及合理分配的依据和标准期间的开支。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不动产免征不动产税
纳税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营农产品,兼营其他产品,使用符合暂免征收房产税优惠条件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
纳税人需要注意:
(一)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备案,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一直享受。
(二)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享受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有义务将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资料留存备查。
采摘观光农用地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从事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种植、养殖、养殖的土地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交记录相关信息。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以经营农产品为主,兼营其他产品的纳税人所用土地,符合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材料。
纳税人取得荒山、沟渠、丘陵、滩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接受荒山、荒沟、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符合免征契税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符合免征印花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