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 求购
  • 公司
  • 品牌
  • 招商
  • 头条
当前位置: 首页 » 头条 » 农业副业 » 正文

【实务】农业产业化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25
核心提示:经过历年的税收政策调整,农产品征免税范围的划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办法、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等事项已基本完善,本文对涉农税收政策作简要疏理,并解析其重难点,供读者在实务中参考。(二)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及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模式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比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三)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政策

农业产业化主体涉及个体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过历年税收政策调整,农产品税免税范围划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等基本完善。本文简要梳理分析涉农税收政策。其重点和难点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过历年税收政策调整,农产品税免税范围划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等基本完善。本文简要梳理分析涉农税收政策。其重点和难点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过历年税收政策调整,农产品税免税范围划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等基本完善。本文简要梳理分析涉农税收政策。其重点和难点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和法人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过历年税收政策调整,农产品税免税范围划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等基本完善。本文简要梳理分析涉农税收政策。其重点和难点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和法人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过历年税收政策调整,农产品税免税范围划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等基本完善。本文简要梳理分析涉农税收政策。其重点和难点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农产品进项税前扣除办法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基本完善。本文简要梳理分析涉农税收政策。其重点和难点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农产品进项税前扣除办法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基本完善。本文简要梳理分析涉农税收政策。其重点和难点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

1、增值税

(一)农产品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农产品(以下简称初级农产品)是指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中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包括未加工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农产品具体范围参见《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简合并有关政策的通知》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37号) 此外,

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税率为17%。

(二)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和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农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家畜、水产动物养殖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用薄膜、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免征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民主管理的互助法人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服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仓储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其他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业务,必须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此外,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相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疫苗(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农户饲养的畜禽成为成品,交由公司回收。鉴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不直接从事畜禽养殖,而是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责任,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这种模式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与农业生产者相比,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但需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对于农户,目前其委托劳务收入暂不免征增值税,但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小微企业申请。(包括个人)免征增值税。

(三)非自产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或者个人对外批发或者零售外购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经初加工、深加工后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或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税率为 3%。下列情形免征增值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 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为副食的药材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蔬菜品种参见《主要蔬菜品种目录》。经过挑选、清洗、切割、烘干、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农产品批发和零售 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肉制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的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组织等爪子。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以及经打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需要说明的是,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蔬菜、鲜肉、蛋制品的销售额,应当与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分开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_农业个人所得税免税_农业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四)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等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海关缴款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证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进货价/(1+税率)×税率

2.单位向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农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位向个体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升级改造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左上角打印“取得”字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进货发票的农业生产资料免税,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进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进货价格,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维持原扣除率。

进项税额=货款×税率%

3.单位向不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和3%征收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率为11%。

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可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同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继续按17%的税率扣除。

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进项税额/(1+3%)×税率%

4.试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为调整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准抵扣办法的通知》 《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收购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态奶和将乳制品、酒类、植物油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减试点范围。所购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准抵扣计算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2013年9月1日起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可申请办理农产品进项税核减。核准的扣除方法如下表所示:

农产品采购

认可的扣除方法

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商品

扣除额可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计算。计算公式参见财税[2012]38号文。公式中的扣除税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收购农产品,直销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销售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1+11%)×11 %

丢失率=丢失数量/购买数量

采购不构成货物主体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期消费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1+扣除率)×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17%税率的货物进行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对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扣除率为 11%。

5.享受免征增值税蔬菜和部分鲜肉、禽蛋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蔬菜、鲜肉、禽蛋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凭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计入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采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蔬菜和部分鲜肉、禽蛋取得的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不得作为计抵进项税额的凭证。


头条分类

头条排行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