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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的如下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60
核心提示:(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九)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农业局生产建设兵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实力逐步增强。为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乡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

(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根据法律。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的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进行备案。

(二)迁入城镇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可根据农民身份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入会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明。

(三)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农业专业合作社登记,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 国有农场(牧、渔、林)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人数与农户人数之和至少应占会员总数的80%。

(四)村民委员会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把村委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职能混为一谈农业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村社合一”。

(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按照人管、人享、人受益、农民自愿的原则,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采用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等方式,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的成立。

(六)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评价标准,建立示范合作社申报、评审、评价、动态监测的科学机制,将示范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合作社。

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是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客观要求,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提供信用服务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并在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的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公布的年度报告。

(九)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填报工作的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需要利用年报信息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务。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核实年报信息的真实性,依法处理年报造假行为。年报信息填报作为示范合作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

三、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以产品、产业为主体的合作联盟,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成立,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备案登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合作社”。.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在3人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应当有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额、经营范围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与其成员同住。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相关名称注册管理规定。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应当经住所地县(市)以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会商机制,加强调研、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办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后续服务和指导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报告。

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

20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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