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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5年03月23日)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6
核心提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执照和注册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登记农业专业合作社登记,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决事项,清算财产、债权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以及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诉讼、仲裁或者仲裁的。其他合法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依照本法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合作社”和这些规定。……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依照本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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