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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日一练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09
核心提示:(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四、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增值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一、基本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产品的概念和范围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规定,初级农产品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挂面、干姜、郁金、玉米胚芽、动物骨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以及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2010)生产的灭菌乳。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供直接从事种植、收获、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附注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购销的农产品,以及附注中仍列明的单位和个人购销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

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

(1) 植物

① 粮食

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大麦、燕麦、面粉、大米、玉米面、矿渣、刀削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病菌等

备注: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熟食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②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少数可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经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加工的蔬菜,酱菜、泡菜、泡菜、盐渍菜等。

备注:各类蔬菜罐头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③烟叶

包括:晒烟叶、风干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烘烤的红烟叶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④茶

包括:鲜叶、嫩芽(即茶绿)、经晒、揉、发酵、晒干的茶类,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场外茶、混合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本品范围。

⑤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干果(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干果、坚果、瓜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花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过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冷冻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烤坚果、果仁、磨碎的园林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此货范围。

⑥ 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用上述方法加工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提到的药用植物。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⑦油料

包括:菜籽(含芥子)、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子、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用于食用的芳香油料提取芳香油。

⑧纤维植物

包括:棉花(含籽棉、皮棉、絮胎)、大麻、黄麻、洋麻、苎麻、绒、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脱胶棉短绒和麻(洗)麻纤维。

⑨糖厂

包括: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节油、桃胶、樱桃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竹笋、笋干、棕竹、棕皮、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卤水笋。

备注:锯材、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⑾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土豆、藻类等,以及干花、干草、土豆干、海藻干、农产品边角料等。

(2) 动物

①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兽、鱼苗(卵)、虾苗、蟹苗、贝类苗(苗),以及冷冻、冷藏、盐渍的干鱼、虾、蟹类、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如鱼干、虾干、虾干、扇贝等,以及未加工的工艺品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水产品及各种水产品罐头不属于此货物范围。

②畜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制品,包括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腌肉、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生肉制品,如熏肉、腊肉、培根等

备注:各类肉类罐头、熟肉制品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③蛋制品

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以及加工过的咸蛋、皮蛋、腌制蛋。

备注:各类鸡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④鲜牛奶

其中:牛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黄油、调制奶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⑤兽皮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和生皮,以及未经鞣制的生皮和经水、盐水或消毒药水浸泡、刮削、脱毛、晒干或烟干的生皮。

⑥6。动物毛绒

包括:各种动物未洗过的毛发、羽绒和羽毛。

备注:水洗羊毛、天鹅绒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⑦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骼、贝壳、动物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卵、动物骨粒等。

依据:《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第十五条

(3) 推定/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样,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8]81号)

2.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农业生产资料免税,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疫苗(所有权归公司),养殖户饲养畜禽苗,成品交付公司回收后,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进行销售。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人民大会堂暂行条例

三、种子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生产经营方式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管办法》。(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一)利用自有土地或租用土地,雇农或雇工育种,经晒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二)提供亲代种子委托农户育种,从农户手中取回,经晒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4.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97号)

(四)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倒卖茶叶生产企业生产的倒卖茶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倒卖茶叶,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行政总局)税务公告2021年第4号)

农业合作社免税政策_农业减免税政策_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五)低税率优惠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享受优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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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开具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专用值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证为进项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增值税发票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进货发票,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进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按9%的扣除率计算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果选择放弃1%的增值税减征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即 可按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抵免。

(二)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抵扣进项税额; 10%的扣除率。, 第 2 条)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的,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委托加工的货物与13%的税率,其他商品和服务应单独核算。农产品进项税。不单独核算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统一作为进项税额,或注明的农产品购进价格凭农产品购进发票或销售发票,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推荐:,

(六)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免征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元),免征增值税。

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收入、销售商品、劳务、劳务、无形资产后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资产 销售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销售额为依据确定是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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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生产资料优惠政策

(一)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散装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的,免征增值税。

1.单一散装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和菜籽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等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散装饲料、谷物、粮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饲料,其中单一散装饲料、谷物和副产品的比例不少于95%以上。

3、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和饲养对象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按饲料配方工业化生产出多种饲料原料,能满足动物的全部营养需要(水除外)饲料。

4、复合预混料是指能按照饲料产品国家标准综合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以上)。它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和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而成。

5、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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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三)农机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农业生产资料免税,家禽、牲畜、水产动物养殖、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四)按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损维护费和电费),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网维护费用包括低压线损和维护费用,以及电工费用。(国税函[2009]591号)

(五)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同时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供水的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供水总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67号)

(六)农电管理所收取电价时向用户收取的农网维护费(含低压线损维修费、电费)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591号)

3.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一)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注:国家指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不包括在内。(依据:财税[2012]75号)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制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的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子等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鸡蛋、冷藏鸡蛋和蛋液、蛋黄、蛋壳分离物。

(二)纳税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业务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各类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或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蔬菜。

(三)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和生物有机肥。(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滴灌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五)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免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七)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4.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为从事农业生产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2.纳税人将承包地以转包、出租、置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让给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3.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5.增值税即时退还

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部分农林废弃物生产燃料、电力、热力,100%立即返还

销售自产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下脚料、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甘蔗渣及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用作原料,生产生物质成型煤、沼气等燃料和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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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70%立即返还

销售自产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单宁、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集装箱板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以废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自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即征即退70%的增值税政策。

4.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草浆和造纸,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销售自产纸浆、草浆和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张,实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

依据:,

6.您可以选择申请简易计税

1.

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金融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收入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3.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辖县级支行及县级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部(又称县业务部)下辖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4、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以下小水电机组发电可选择按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小水电机组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水电机组。(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七、间接利益

(一)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户授信额度100万元以下(含原有)的贷款;如无授信额度,则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含原金额)。

依据:《》(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二)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厅、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单笔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原金额)以下的贷款。

依据:《》(财税[2017]48号)第1条、第4条、

(三)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发行债券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上述融资性担保(提供再担保(以下简称“原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份原担保合同,增值税免征政策适用于所有原担保合同,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留存有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收入和再担保费收入分别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单独计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下同)是指长期(不包括城关镇)居住在乡行政区(不含城关镇)的户,也包括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户。长期在城关镇管辖的和户籍不在本地区的。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营农场职工。位于乡镇(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经济机关、集团、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籍,但全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农村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民担保和再担保的认定,以原担保生效时被担保人是否为农民为准。

小微企业(下同)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按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依据:《》(财税[2017]90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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