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位妇女看到某座山上长了很多苹果,而且长得很好,约了亲戚朋友,驱车十多公里到果园偷苹果
温柔的猕猴
2022-12-11 18:39 北京
在山东济南山东女子带亲友开车10公里偷苹果,一位妇女看到某座小山上长了很多苹果,而且长势很好,便请来亲戚朋友,驱车十多公里到果园偷苹果。可谁能想到,被果园主抓到后,女子竟然报了警说:“我去果园买苹果,果园主不让她走。”
事发当日上午,李姓女子与两名亲友开车来到果园,随后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两个蛇皮口袋,分给亲友,然后大摇大摆地偷苹果。果园。没过多久,他就被果园的主人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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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没想到的是,李并没有放在心上。在果园主人不让她离开后,她主动报警,希望警方给个说法。民警赶到现场时,误以为是李某付了钱,果园主人不让她走。
但经过现场询问,民警很快发现不对劲。原来是李某偷了苹果,被果园主抓住,果园主对她进行了殴打,并要求警方为她主持公道。”李理所当然地说:“我给他200块钱,不够吗?
警察对李的态度感到恼火。怎么会有这种人,当即骂道:“你这是偷,那是偷,你知道吗?” 没想到,李某竟然辩解道:“我就是这么想的,抓到就买你的,抓不到算偷!”
据了解,这是李某第三次到果园偷苹果。一开始她是一个人,这次她叫了两个亲戚朋友一起来,却被果园主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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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警方已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
1、感受李某把这个果园当成了自己的。她偷了一次两次,还去了果园三次,叫亲戚朋友一起偷。她病了吗?
尤其是李某“抓不到算偷”的说法,着实奇怪。按照她的计算,不存在犯罪未遂这回事。
2、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警方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因为他认为犯罪较轻,并非李某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是违背他人意愿剥夺他人对某物的占有。李某趁果园主不注意,从树上偷苹果,属于盗窃行为,无异议。但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
首先,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已经实施,非因犯罪人故意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的,是犯罪未遂。
李某在果园偷苹果时被果园主人逮住。其因非自愿原因未遂,构成犯罪未遂,不影响其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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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对犯罪未遂的,应当比既遂的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盗窃罪既是数额罪又是情节罪。盗窃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较大数额,有其他情形的,仍应当以盗窃罪追诉。
其中,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也就是说,李某在短时间内3次到果园偷苹果,已经达到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第三,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山东女子带亲友开车10公里偷苹果,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警方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是情节较轻,危害不严重,并赔偿了果园主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最后,笔者认为,李女士的行为非常恶劣,她无视法律,将盗窃当成笑话,理应受到严惩。
你怎么看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