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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本文介绍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品种审定。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其品种审定的发展、品种权受理、审查、授予等相关事项、意义及相关制度的概况有几处重大变化与之前的版本相比。
【关键词】知识产权植物品种保护品种权品种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指通过人工选育或者利用已发现的野生植物培育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并具有适当名称的植物新品种。 . . [1]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专有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该繁殖材料不得再用于生产其他品种的商业性繁殖材料。
品种审定是指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定该品种是否可以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品种审定的目的是防止盲目引进和随意推广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品种,避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
1 植物新品种保护
1.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概况
1997年10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认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地位.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正式启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199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施行。
1.2 验收情况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工作。农业部门受理粮食等17种植物新品种申请[2];林业部门受理林木等8种植物申请[3],如表1所示。
1.3 合格
(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应当是列入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至2014年,农业部已发布9批93属(种)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已发布5批198属(种)植物名录。详情如表2所示。
表 2
(二)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是指以已发现的野生植物为基础,人工选育或者培育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名称的植物新品种[1]。
1.4 申请流程
1.4.1 过程
提出申请→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通知初审通过→缴纳审查费→实质审查→授权决定→缴纳年费→授权公告→颁发证书。
1.4.2 费用
报名费:1000元;审稿费:2500元;检测费用:不收费;年费:自授权之日起,第一年至第六年每年1000元,之后每年1500元。
1.5 有效期
在我国,藤本植物、果树、林木和观赏树木的保护期为自授权之日起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保护期届满或者在保护期内,品种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者未提供试验所需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或者已经获得品种权批准的,经审查批准的品种不再符合授予品种权时的性状和特征的,终止变性品种权,
1.6 推广使用
获得品种权的新品种,有的可以通过审定在生产中推广,有的可以作为科研育种材料进行开发。
1.7 授权申请
截至2014年2月28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按作物种类)见表3。
表3
2种批准
2.1 品种审定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农作物主要品种审定条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农作物主要品种审定条例》同时被废除。《主要林木树种审定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 验收情况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4]。
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管。申请人可以申请国家级或省级审批,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审批,或者同时向多个省份申请。(直辖市、自治区)报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级审定[5]。
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在全国适宜生态区推广的林木品种;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生态区推广的林木品种。地区。品种审定工作[6]。
2.3 合格
2.3.1 符合条件的农作物品种审定
人工选择或者发现、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的;经检测遗传性状稳定。
2.3.2 林种认定条件
经区域试验证实,是一种利用价值高、生产性状优良的品种。
2.4 申请流程(考试机构和考试级别)[8]
提交申请→受理→缴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品种试验至少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组初审→主任委员会审查→审定通过→公告→下发证书的
2.5 有效期
批准的品种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要在生产和利用过程中没有发现难以克服的弱点,具有生产推广和利用价值的,可以一直推广应用。
2.6 推广使用
审定合格的品种,绝对可以在生产中推广应用。
新2.7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
2.7.1 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结构发生变化
品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由2人改为5人,各专业委员会组成由11人改为23人,增加了DUS检测、农机、植保等方面的专家,委员专业覆盖面更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表性更强。
2.7.2 申请门槛提高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当自行进行品种比对试验,并提交申请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域完成2年以上多点比对试验结果报告。同时,还要求保留申请人提供的供试种子的标准样品。
为保证获证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防止出现利用其他品种骗取认证的问题,在原有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基础上增加DUS试验,并进行与区域测试同时进行。
增加品种试验点数,同一生态类型区域,每个品种区域试验点数,国家品种认证至少10点以上,要求生产试验点数多于区域试验点数.
2.7.3 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
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育种、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在申请国际认证时,可以对本品种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对已通过省审定的品种,如有相邻省份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2年试验数据,获准国家审定时可免于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加快审批程序。
2.7.4 建立品种宣传制度
为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定初审通过的品种相关初审意见应当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观点。
2.7.5完善品种退出机制
品种退出机制扩大为一章三条,对退出品种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3 结语
植物新品种权是适用于植物新品种的最基本的知识产权制度,它允许商业植物育种者对为商业营销目的而产生的遗传信息享有专有权。《条例》保护的对象是育种成果,不是育种技术和过程。只要符合《条例》,就可以受到保护。因此,无论是采用现代育种技术,还是通过传统的选育方法,都可以保护结果。任何农户都可以通过自主育种行为培育出植物新品种,进而获得保护,但事实上,许多涉及遗传资源的野生植物可能达不到《条例》要求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农户存种筛选育种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新种子继续种植。他们可能没有在育种过程中投入时间和精力来获得稳定的品系,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品种可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要求;即使这样的品种可能符合新品种要求,但由于财力和信息不充分,普通农民也不会申请品种权保护。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农民权益的立法,使其与其他制度相平衡[7]。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品种可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要求;即使这样的品种可能符合新品种要求,但由于财力和信息不充分,普通农民也不会申请品种权保护。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农民权益的立法,使其与其他制度相平衡[7]。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品种可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要求;即使这样的品种可能符合新品种要求,但由于财力和信息不充分,普通农民也不会申请品种权保护。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农民权益的立法,使其与其他制度相平衡[7]。
综上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的是,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的。审查。至于区别,他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它们受到不同法律法规的支持。取得品种权的品种,需要经过品种审定或者鉴定,才能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对于已经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品种权人要对该品种进行法律保护,必须提出品种权申请。
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S].1997年10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S].2008年1月1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S].1999年8月10日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S].2000年12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订。
[5]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S]. 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2014年2月1日修订。
[6] 主要树种审定办法[S].2003年9月1日实施。
[7] 宋敏,农业遗传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14.1.
[8] 杨中平.植物品种保护、品种审定与品种鉴定[J].热带农业科技, 2010, 33(1): 48-49.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农业作物种质资源平台子平台“国家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平台/-067”;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升级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