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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沿革与沿革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第一节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利于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贸易活动的开展。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沿革《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旨在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

第一节 植物品种保护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在已发现的野生植物的基础上,人工选育或者培育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名称的植物新品种。该法赋予育种者对其授权品种的专有权,鼓励育种者研究、开发和投资新品种,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育种者权又称“育种者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当代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背后是各国对生物技术控制权的激烈竞争。生物技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保护育种者品种权,促进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进步和成果转化,实现国家经济竞争优势的重要使命。

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植物新品种保护也有利于我国开展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和贸易活动。196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立。联盟成员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再向我国销售新培育的品种,影响了我国从国外引进新品种。我国的新品种出口到这些国家出口也遇到了很多障碍。所以,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20世纪以来,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经历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并构成了完整的保护体系。国际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种是专利保护模式;另一种是特殊保护模式。立法保护模式;三是双轨保护模式,即植物专利保护和植物品种特别法保护双轨制。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多数国家采用特殊的立法模式。

1961年,国际社会缔结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各缔约方以此公约为基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旨在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该公约的制定为当代植物新品种国际法律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1998年,我国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这一重要公约的成员。

我国1985年《专利法》开始对生物技术方法的发明进行保护。1995年我国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开始通行接受国际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类型和管辖范围。2007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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