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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迪轩榕】导读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47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花地玄荣】简介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字环〔2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 年 6 月 2 日

附录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环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治理工作。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资金。

第三条 防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服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有关规划,统筹安排相关工作预算。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本监管,充分发挥资本效能。

(六)坚持结果导向。在安排防治资金时,要统筹考虑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区域土壤风险管控成效,对资金使用和生态改善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应突出环境。

第四条 防控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家卫生事业需要,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长期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防控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评价和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以及与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第(五)项所称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政府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实施“零废弃城市”建设取得实效等。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防治农用地污染的涉农补助,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统一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控资金分配标准,审议防控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下发防控资金预算草案,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指导地方预算管理。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指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督导考核。推进防控资金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防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控资金预算明细和分配、预算执行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全区防控资金拨付,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防控资金实行要素法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任务、修复治理任务、管理改革创新、项目储备等。对应的权重分别为50%、20%、20%、10%。确需调整因素和权重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合理调整资金分配结果,体现结果导向。

第九条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分配建议书。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生态环境部关于防控资金分配的建议,审核确定各省资金数额,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日起90日内下达预算。国会每年都会批准中央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省级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分拨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省财政部门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发,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和本省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储备工作的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储备项目质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加快形成实体工作量,提高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控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绩效目标考核,向地方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政府下达预算时,抄送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同时,督促引导地方做好绩效监测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防控资金重点绩效考核,将防控资金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到各领域。作为完善政策、完善管理和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成果应用。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具体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测。围绕本地区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建立基金考核奖惩机制。当发现业绩运行偏离预期业绩目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资金违规使用、损失浪费严重、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等重大问题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控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及其他相关规定,政策届满或调整,经评估达到或实施相关目标的。对效果不佳、绩效不佳的项目,要按程序及时退出。

第十六条支持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顾成本和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规模治理修复。

第十七条防控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防治经费。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地方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防控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结转结余资金的发放、拨付、使用、处置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和实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财渝[2015]230号)。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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