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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33
核心提示:【优惠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二)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六)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_农业生产资料免税_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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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滴灌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滴灌带、滴灌管产品,是指专门用于农业节水滴灌系统,在制造过程中加工有节流孔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一定的方式排放水的水带、水管产品。滴落或连续流动。滴灌带、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生产,由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滴灌灌溉系统。

2、生产滴灌带、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证。滴灌带、滴灌管产品的批发、零售纳税人,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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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中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质。

3、有机无机复合肥 指有机无机肥混合和(或)复配而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

4、生物有机肥是指主要来源于动植物残体(如家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经无害化处理,由具有特定功能的微生物和有机物质组成的一类微生物肥料。分解。和有机肥效肥。

5、纳税人生产有机肥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一年内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出具该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相关资质认证;向省、自治区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

六、纳税人申请免征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报告原件。1.在直辖市以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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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销售农用薄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膜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从事农膜的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

2、农膜是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征收和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增值税货物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

(四)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具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具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具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

2. 农药是指在农业、林业中用于防治病虫害、除草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品。

3.农业机械 指用于农业生产(含林、牧、副、渔)的各种机械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型农具。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征收和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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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销售部分农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具等,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向俱乐部会员销售农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六)单一散装饲料国内流通免征增值税

【享受科目】: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散装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散装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和菜籽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等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散装饲料、谷物、粮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饲料,其中单一散装饲料、谷物和副产品的比例不少于95%以上。

3、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和饲养对象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农业生产资料免税,按饲料配方工业化生产出多种饲料原料,能满足动物的全部营养需要(水除外)饲料。

4、复合预混料是指能按照饲料产品国家标准综合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以上)。它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和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而成。

5、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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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口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进口种源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进口种子(种)、种畜(禽)、鱼种(鱼苗)、养殖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一、免税品范围

(一)下列与农林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生产的种子(种)、种畜(禽)、鱼类(种)(以下简称种苗) :

① 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种子)。

②种畜(禽),用于繁殖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

③养殖、养殖用的水生物种(种)。

④用于农林科学研究、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子(苗)。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胚胎。

2.免税申请条件

(一)种子种苗免征进口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免税品清单中。

②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生产。免税进口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会所、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体育场馆的建设和服务。

(二)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农业生产资料免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免税品清单中。

②用于科学研究,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商应为动植物研究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等具备科研、养殖条件的。

(三)免税进口工作犬相关商品应为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用于繁殖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官[2016]26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进口种源地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官[2016]第 64 号)

3.《财政部 海关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官〔2020〕 ] 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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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口玉米糠、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进口饲料纳税人

【优惠内容】: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办法》所列的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纳税人进口属于“免征进口饲料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饲料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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